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分級屬地管理、救援隊伍支撐、各方協調聯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專業化水平。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社會化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應急救援社會化服務補償機制,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購買專業應急救援服務時,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物和提供專業服務用于應急救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志愿服務名義從事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及相關人員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二)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人員、裝備、經費保障;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四)事故報告、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通信與信息保障、信息發布等應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五)其他有關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危險源和風險因素制定或者及時修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支付醫療救治費,醫療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搶救治療。 第五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有關負責人應當按照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應急救援應當成立統一指揮機構,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參與事故搶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聯合心理衛生機構或者相關社會組織,對生產安全事故中心理健康可能受到影響的從業人員及其家屬、救援人員等進行心理援助,給予人文關懷。 第六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承擔事故調查的具體組織、協調工作。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成員由有關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員組成;事故發生單位在不同行政區域的,應當依法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成員和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六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組長的統一領導和工作安排,在事故調查中恪盡職守、公正誠信、嚴守紀律,未經組長同意不得擅自對外透露事故調查處理有關信息。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時,事故調查組應當進行協調,并依據有關規定和調查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事故調查組成員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的附件中說明。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在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有關機關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所掌握的,可以向其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被請求機關應當依法提供。 第六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督辦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進行督辦。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