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科技、應急管理等基礎工作,建立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下列生產經營單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重點行業、領域和人員密集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安全生產風險等級較高的; (三)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四)近三年發生死亡事故等有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 (五)存在重大危險源的。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卸、使用、經營、運輸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根據區域特點和安全生產需要,組織開展風險辨識和安全評估,落實風險應對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風險。 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推進區域內公共基礎設施、物流輸送、應急救援等一體化安全生產管理,加強危險物品、金屬冶煉、倉儲物流、港口碼頭等重點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信息歸集和共享。 第五十條 提供安全生產評價、設計、認證、檢測、檢驗等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提供服務,并對其作出的評價、設計、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資格范圍從事業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有關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維護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安全生產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安全生產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安全設施建設審查,發現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程的行為,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提出處理建議。 生產經營單位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處理,并及時作出書面答復。 第五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咨詢及培訓等服務,指導本行業安全生產,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通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決定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落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者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檢舉的,獎勵標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