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保證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及其設計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績效、獎懲制度; (二)保證安全生產投入以及費用; (三)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實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六)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七)涉及危險作業場所、重要崗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設備設施、重大危險源監控的,應當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八)配備并管理勞動防護用品; (九)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不得將業務委托給不具備相應生產經營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職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明確各崗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將安全生產考核結果與獎懲措施掛鉤。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和考核結果向全體從業人員公示。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每年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方式,通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接受從業人員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對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滿一百人的,應當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百人以上不滿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滿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總監或者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達標考核??己瞬坏檬召M。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配備對應專業類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下列內容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一)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 (二)安全技術基礎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知識; (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支持社會組織、各類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下列人員在上崗前及時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一)新進從業人員; (二)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 (三)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施、新設備的有關從業人員。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安全設施驗收,并形成書面驗收報告備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依據相關標準開展危險因素辨識、安全風險評估、風險等級評定,確定風險管控措施清單、管控層級、管控周期和責任人員,制定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和應急處置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員責任制度,定期開展全員全覆蓋的隱患排查治理,編制相互對應的風險管控措施清單和隱患排查清單,實行閉環管理。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排除;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并落實治理事故隱患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建檔,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對發現或者排除事故隱患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班前會制度,由班組長或者交班人員向作業人員告知安全檢查要點、安全作業流程、應急處置方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在易燃易爆場所配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靜電、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業和違規使用作業工具; (二)在容易造成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的崗位或者場所,以及臨近高壓輸電線路、輸油輸氣管道、通訊光(電)纜進行相關作業時,設置防護設施、設備,采取并落實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積聚粉塵、窒息性氣體的崗位或者場所,配備符合要求的除塵通風系統和裝置、監控設施設備,定期檢測,及時處置清理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 (四)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時,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管理規定,制定現場管理和應急處置方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國家規定需要具備專業資質證書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五)進行儲罐、污水池、發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制定作業方案,遵循“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明確現場負責人、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應急救援器材、設置危險因素警示標志,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