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勞動安全保障、職業危害防護; (二)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和職業危害及防范和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七)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個人。 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依法享有向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主張安全生產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禁止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定期進行檢驗,超過保質期或者防護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近親屬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并給予人文關懷,死亡賠償金數額為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未參加工傷保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除由該單位向死亡者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外,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一次性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給予人文關懷。 |